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推进地理标志工作“放管服”改革,2019年7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了《关于开展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的通知》。我局于2019年7月底正式启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以下简称“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申报工作。
在广泛搜集整理资料、深入基层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了《安徽省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申报书》《安徽省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方案》《安徽省地理标志产品综合情况一览表》《2018年安徽省地理标志产品运用情况调查汇总表》等一系列申报材料,于2019年9月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门抽组专家队伍,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了评审,于2019年12月下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地方的通知》,批准包括我省在内的11个省(市)开展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工作,试点时间2年。2020年1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启动工作会在北京召开,程胤副局长代表省局汇报了安徽试点方案并获通过。
试点工作启动后,我局及时成立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在知识产权保护处设立了试点工作办公室,明确了由知识产权保护处具体承担试点工作相关任务。2020年1月下发《安徽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及《安徽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工作推进计划》。期间,完成了既有78个地理标志产品、167个地理标志商标、69个农产品地理标志及用标企业普查工作,初步建成了相关信息数据库,并在省局网站设立了“地理标志”专栏,上传相关信息供社会查询。目前试点工作正在有序有力推进之中。
二、起草依据和过程
(一)起草依据
主要依据是《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地方的通知》。
(二)起草过程
试点工作启动以来,我们依据试点工作方案和推进计划,在广泛吸收海南等兄弟单位相关意见措施的基础上,于2020年2月起草了《安徽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分别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各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各直属单位以及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建议21条,采纳11条,部分采纳1条,形成了《安徽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
三、主要内容
《办法(试行)》共20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了我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工作的目的、适用范围和申报主体所处的地域范围规定。
(二)明确了申报主体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程序和材料要件,以及县(区、市)、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受理、初核的责任、时限和具体工作要求。
(三)明确了具体承担专用标志核准工作部门的职责以及核准使用工作要求。
(四)明确了专用标志使用及贴标管理相关要求,建立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及专用标志使用情况年度报告、相关信息报送及信息公开等制度。
(五)明确了《办法(试行)》的解释权和实施时间。